課程名稱 |
職業災害補償理論與實務 |
課程對象 |
1.企業主:創業惟艱,守成不益,職災有可能毀於一夕!
2.人事主管:勞基法定義為第三類雇主!
3.團保承辦:避免雇主蒙受二次損害!
4.保險人員:服務客戶,增加附加價值,業績輝煌!
5.勞工朋友:保護自己,協助親友,累積公德! |
課程目的 |
本課程以實務案例分析職災補償內容及計算、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的定義與區別、團體保險抵充問題、和解書的撰寫、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可解僱雇主應如何因應以及協助勞資雙方釐清權利與義務,並建議如何以最低成本解決鉅額職災補償金額。 |
課程大綱 |
1.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不屬職業災害,雇主不需給勞基補
償而勞保應給公傷給付,應如何主張?
2.勞工第一天報到上班尚未加保勞保,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或死亡,
如何解決?
3.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可終止勞契,雇主如何因應?
4.團體保險是福利還是責任?轉嫁職災補償責任的團保應如何規化?
5.身故受益人如何指定?如何簽訂員工協議書?一定要簽員工協議書嗎?
6.員工職災或職傷死亡時,雇主是否應給付撫卹金?
7.低於勞基法的職業災害和解無效?如何使其有效?
大綱:
· 損害賠償及民法原則之演進
· 職業災害的定義、範圍與原則
· 職業災害的補償內容分析及計算
· 平均工資與原領工資
· 職災醫療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不領工資
· 職業災害期間終止勞動契約規定及其限制
· 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
· 職災後勞保權利
· 勞基法職災與勞保職傷之受益人順位
· 勞基法職災補償與勞保及商業保險之抵充
· 產物保險與人壽保險之職災規劃
· 商業保險在工作規則的訂定及修改
· 勞基法職災順位與民法法定繼承人之順位
· 職業災害的撫恤工作規則的訂定及修改
· 事業單位及承攬人的連帶補償責任及預防措施
· 承攬人與定作人的責任
· 民法僱用人與受雇人的連帶責任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抽象過失)、一般注意義務(具體過失)、重大過失
· 民法之損害賠償與勞基法職災之過失相抵原則
· 職業災害雇主行政、民事及刑事處罰
· 職業災害的和解與調解
· 調解程序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民事訴訟上的效力
· 強制執行的種類與聲請
· 強制執行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
· 職災勞工之訴訟補助
· 職業傷害的內容、範圍與法源
· 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的區別
· 職業傷害傷病審查準則的除外責任
· 職災勞工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上的保障
· 職業災害定義在實務上的演進
|
講 師 |
台灣勞資網站長周建序先生
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 |
地點及日期 |
台北班:5/22(三)台北市勞工局勞工教育中心
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101巷2號(近民生東路)
公車606、266、279、46、 266、 290 |
桃園班:
黎明管理顧問公司
交通位置圖
桃園市中正路1221號12樓
15、17
路公車可抵達本公司,乘車地點:中華路統領百貨公司前。
|
新竹班:科園訓練中心 位置圖
新竹市科學園區展業二路12號B1
公車1、1甲、30、31號在科學園區站
|
台中班: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台中市復興路四段231-2號6樓
|
上課時間 |
上課:10:00 ~17:00 |
上課費用 |
4000.-
含營業稅、講義及午餐
(開課前10天完成報名繳費者9折優惠)、(2人同行9折,3人以上同行8折 )。
贈送:
1.勞工法令專業顧問手冊
2.本站付費瀏覽區一年價值1000.-
3.台灣法律網月刊一期(全年12期定價900.-,本站網友特惠價810.-)
|
主辦單位
|
勞資和諧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特別推薦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特別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