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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資網首頁→ 退休準備金→ 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pJJ自請退休(勞基法§53)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二、工作25年以上者。
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pJ強制退休(勞基法§54)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65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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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949-5910 傳真:02-2949-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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