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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優惠休雇主保有准駁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二八六六0號函釋「事業單位所訂優於勞基法規定之員工提前退休辦法,如為兼顧營運需要及人力需求之考量,而保有准駁員工申請之權利,應屬可行」。
1.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53條規定為短者。
2.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較該法第54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者。
3.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55條規定為高者。
4.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n優惠退休辦法,送勞工局備查:
1.專案處理,載明申請期間,非長期有效。
2.雇主擁有准駁權利,保持彈性。
1.勞工依公司優惠退休方案申請退休雇主得否拒絕?文/周建序
2.【勞工退休金】優惠退休雇主既得擁有准駁權,更無須故意隱匿該優惠退休辦法,被資遣員工起訴主張補足退休金之差額敗訴落幕一審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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