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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資網首頁退休準備金員工優惠退休

r優惠休雇主保有准駁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二八六六0號函釋「事業單位所訂優於勞基法規定之員工提前退休辦法,如為兼顧營運需要及人力需求之考量而保有准駁員工申請之權利,應屬可行」。

nr認定原則:

1.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53條規定為短者。

2.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較該法第54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者。

3.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55條規定為高者。

4.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

n優惠退休辦法,送勞工局備查:

1.專案處理,載明申請期間,非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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