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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全體員工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
一、核備依據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二、 請函文(或解散退還申請書)並檢附資料
1.94年6月份及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名冊 2.勞工清冊 3.勞工退休、離職及資遣證明(含資遣費及退休金給付證明) 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5.勞工選擇新舊制選擇表影本或勞工退休金制度意願選擇暨提繳申報表影本 6.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切結書正本 7.中央信託局最近1期對帳單影本
三、工作天數30天
(以上資料參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和諧律師事務所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366號2樓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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