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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資網首頁退休準備金公司解散

r解散退還退休準備金(或作為勞工資遣費)事項

一、核備依據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 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5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6條第1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二、 請函文(或解散退還申請書)並檢附資料

(一) 解散退還事項:
1.解散註銷證明文件。
2.解散時勞保退保名冊轉出表。
3.解散時勞工前6個月工資清冊。
4.中央信託局最近1期對帳單影本。
5.資遣費或退休金發放證明或切結書。
6.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切結書正本。
7.員工資遣費發清冊。
(二)給付資遣費事項:
1.同上述1-4文件
2.資遣費或退休金清冊正本1式3份(請載明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到職日、平均工資及資遣費金額)。

三、工作天數30天

解散退還退休準備金(或作為勞工資遣費)流程如下: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檢附資料寄送至勞工局,若核可後會寄發核備文回來,並通知中央信託局及國稅局(圖片描述請參考下圖)。

核備流程30天

 

(以上資料參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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