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回或動支退休準金法定事由說明
自請退休、強制退休、優惠退休外,尚有下列各款說明如下:
一、動支中信局退休準備金的法定事由:結清金之來源
勞退11
III: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勞退13 II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二、動支中信局退休準備金的法定事由:領回專戶之賸餘款
法源: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8 III 前: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 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8 III 後:
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三、結清舊年資審查要件:
(一)全體員工已結清:
1.勞工保險名冊(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
2.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請載明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原始到職日、年資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3.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請載明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原始到職日、年資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及已給付結清費用完畢之證明文件。
4.勞雇雙方合意結清年資協議書影本(請載明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平均工資、結清給付金額)
5.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6.勞工選擇新制選擇表影本
7.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切結書
8.中央信託局最近1期對帳單影本
(二)全體員工已無適用勞基退休制度:
審查要件:
1.勞工保險名冊
2.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請載明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原始到職日、年資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3.勞工退休、離職及資遣證明(含資遣費及退休金給付證明)
4.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5.勞工選擇新舊制選擇表影本
6.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切結書
7.中央信託局最近1期對帳單影本
四、事實歇業:1.由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
第 6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查後,由雇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II:事業單位歇業,雇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五、事實歇業:2.勞工持憑執行名義
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得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其請求,按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所定期日,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六、關廠、歇業: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8 IV: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作為勞工資遣費。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以準備金給付勞工資遣費
審查要件:
1. 解散註銷證明文件
2. 解散時勞保退保名冊轉出表
3. 解散時勞工前6個月工資清冊
4. 中央信託局最近1期對帳單影本
5. 資遣費或退休金清冊正本1式3份(載明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到職日、平均工資及資遣費金額)
七、關廠、歇業-領回準備金審查要件
領回要件:
1. 解散註銷證明文件
2. 解散時勞保退保名冊轉出表
3. 解散時勞工前6個月工資清冊
4. 中央信託局最近1期對帳單影本
5. 資遣費或退休金發放證明或切結書
八、超額提存:90勞動三字第0036266號
九、併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