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競業禁止解析與實務案例

NT$2000

        邇來台灣高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各公司間透過挖角不當獲取營業秘密等方式從事商業角力之事,時有所聞,類似紛爭層出不窮,有所謂「買技術,不如偷秘密;偷秘密,不如挖人」之說法。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係前雇主與受僱人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勞工在契約終止後,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之營業秘密或隱密性資訊之附隨義務,其目的在使前雇主免於受僱人之競爭行為,此因雇主為維護其隱密資訊,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跳槽至競爭公司,並利用過去於原公司服務期間所知悉之技術或業務資訊為競爭之同業服務,或打擊原公司造成損害,或為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而與員工為離職後禁止競爭之約定,其本質上乃側重於保障前雇主之營業秘密,故此項約款如未逾合理程度,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應為法律所許。

         過去驚傳友達光電二名高階主管離職後,將公司LCD面板關鍵性技術,洩密到中國,及年薪千萬宏達電研發部副總竊取商業機密,均為此典型案例。對公司及股東權益造成的損害,將不言可喻。故將來不論在民事上損害賠償及刑事上的訴追,都缺少不了僱傭契約中有關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的約款。

         基此,為協助雇主訂定此種約款,並提醒受僱員工簽訂契約時,必定要經過深思熟慮後方能簽訂。本公司,特別邀請周建序老師授課,此外,針對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民法及公司法亦有競業禁止的規定、解除的方法及違反時公司求償的規定,亦為本課程的重點,周老師將於下回一併作說明。

講義試閱

描述

Part I
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
營業秘密的定義
營業秘密之意義
營業秘密之歸屬
何謂競業禁止我國學說及實務演進-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判斷五標準、四標準、三標準說?勞基法採何說?
勞工任職期間及終止後,競業禁止之規範?
補償金的金額及給付方式與限制
公司操作的重點?離職前面談及起訴前的再次提醒
勞工的正確認知?
離職原因與競業禁止條款之影響
實務判決的剖析
契約訂定詳解
  • 研討期日:5/13(四)
  • 研討時間:14:00~16:50
  • 研討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366號2樓(和諧律師事務所)
    交通資訊 請按
  • 講師:周建序老師簡介
  • 適合對象:負責人、人資、法務、管理人員、律師及對本課程有興趣者
  • 研討費用:含講義資料(PDF檔案)、營業稅。
  • 請自備谷哥電子郵件(gmail.com)
  • 購買後對課程內容有疑問者,享有與老師提問之權利
  • 所取得影片及講義PDF檔案僅供個人使用,不得有重製、改編、公開播送或任何商業行為等違反著作權之情形。

試閱

Part II

  • 經理人任職期間及終止後,公司法及民法有關競業禁止之規範?
  • 經理人及董事競業禁止規定,就公司之營業範圍應如何界定?
  • 有名無實的董事或有實無名的董事(實際能掌控公司但不是董事)才競業禁止的規範?
  • 經理人及董事競業禁止義務可否免除?如何免除?
  •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義務需取得股東會的許可,應事前為之亦或可事後追認?
  • 經理人及董事違反競業規定時,如何計算歸入權之金額及損害賠償?
  • 監察人有無競業禁止的規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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