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通勤災害與民訴法辯論主義及抵銷權~以新竹水果攤勞工通勤職災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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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攤員工返家途中車禍身亡,此案一審判決為職災死亡,雇主須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共135萬。如果您是勞工,會認為法院判的好,原告應該獲得補償;若您是雇主呢?答案還是一樣嗎?上訴後二審會逆轉嗎?會改判嗎?
此案縱為職災死亡,雇主應付的金額真的是3萬x45月=135個月的平均工資嗎?有可能少一些嗎?又,有可能不是職災,雇主無須負責嗎?勞工可主張勞工保險給付金額?還是職保法死亡補助?
一.職業災害救濟制度/職業災害定義
二.通勤災害是否為職業災害?
(一)行政函釋
(二)司法判決
1.肯定說
2.否定說
三.通勤災害之認定
1.要件要件為何?
2.排除規定,下班後吃完鹹粥返家途中發生事故算職傷嗎?應如何正確主張才對?
四.雇主抵充的規定
- 已加入勞保,勞保抵充勞基補償金?
- 未加入勞保,但領到的死亡補助得否抵充雇主應付的金額?(新竹地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50號判決)
- 民訴法的辯論主義與抵銷之性質及行使?
五.職保法的罰則
- 發生職災提高罰鍰金額,不適用勞保條例第72條?
- 本案是否為強制投保範圍?
- 2022年5月1日始情形異同?
六.對勞資雙方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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