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36條應作如何解釋?”勞資雙方已有約定”即可讓勞工的例假日變更進而連續工作12天再有二天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應作如何解釋?”勞資雙方已有約定”即可讓勞工的例假日變更進而連續工作12天再有二天例假? 2016-08-122016-08-12 周 建序周 建序 0 Comments 11:30:17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應作如何解釋?若認為單以”勞資雙方已有約定”即可讓勞工的例假日變更進 […] Read More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