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景氣企業關門欠薪 勞工求償無門原因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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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本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申請墊償雇主所積欠之工資的部分,自歇業日起往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依報載,該公司2021年1月18日停業,申請墊之範圍為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之勞基法第28條第一項的部分。
惟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參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辦法對此並無特別規定,故本案的請求權本文認為應該是尚未消滅,非如報載已離於時效載,當事人若接到勞保局的否准核定通知書,應即時提起訴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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