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去年年底在公司中風,下圖是公司給薪金額,第一個月是給全薪,之後給的是本薪的一半,約不到全薪的1/4! 具勞工方面的人說,資方請他們與勞保局聯絡,並自行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1.依照雇主給薪的方式,應認雇主早已認定是勞基的職災了.故勞工的請求權基楚應該是,勞基法59條,而非勞保條例!
2.勞工應直接依勞基法請求,而雇主是否要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勞基補償金,就可讓雇主自行去煩心了!
3.這雖然簡單,但在勞資的職災訴訟當中,我也曾看到98年一個案例,著名律師居然捨勞基法第59條,而以勞保應保未保勞工的損失為請求權依據,一直到二審,讓勞工損失很多!
4.只有在普通事故發生的案例中,若公司有投保義務,而沒有投保,才主張勞保72條及民法184條! 5.這個基本觀念,有時連律師都用錯了,更何況是一般人,請各位多加關注!
107.9.3.<勞工職災的請求權係勞基法而非勞保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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