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年薪720萬員工擔任採購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約款判賠252萬!!!!

        #台積電年薪720萬員工擔任採購離職後,違反競業約款判賠252萬!!!!

        勞基法在104年增訂 #第九條之一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有效性判斷原則。法條明文採 #四標準說,一方面能讓法院判決能夠漸趨一致,不像以前 #沒有給補償金契約也未必無效#給了補償金契約也未必一定有效的亂象。二方面補償金的規定對遵守契約條款的勞工能夠在經濟上有一個實質的補償,而且在 #細則第7條之3規定補償金的金額不得低於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的50%。如此才足以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從而讓人民能夠信賴司法。
       
       本案前階段法院判斷契約的有效性運用四標準說檢驗通過,而被告之抗辯抗辯有很多,其中有一點是伊並未洩露營業秘密不會造成公司任何的損害,且 #洩密與競業係屬二事;然審查契約有效被告應負的義務其實是契約責任,而不是洩密責任,#若有洩密當然業需負法律責任
       
       法院雖然判賠252萬, 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1557萬觀之,其實扣除被告返還 #競業期間領的補償金111萬後,被告實際負擔不多,再依訴訟費用被告只分擔16%,故原告其實沒有贏。本案於高院判決維持原判,目前 #上訴最高法院中尚待確認中
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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