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作時間 部分工時勞工如何給假?

部分工時勞工如何給假?

          部分工時的勞動條件,目前在勞動法上付之闕如而未設特別規定,但其複雜的程度不比一般全時制的勞工問題簡單,故發生爭議的情況時有所聞,如何給假,經常得到的答案是「按比例」計給,如此答案其實是不夠精準正確的。本文針對勞動部的<應行注意事項>,區分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型態」、「出勤時數」及其假別的態樣,分別舉一些「不需按比例」及「不能按比例」的案例,供各位參考。

       工作型態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日工作有固定開始及終止的時間,只是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如勞工甲週一至週五每日從8點上班到12點,工時為全時勞工1/2。此時甲每天的工時是4小時,非8小時,則甲的婚、喪、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應」不需按比例計算。而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亦同。若以比例計算,則計算式為20小時/40小時x8小時x8天(如婚喪假),本文認因甲有規律的每天上班4小時,故不需按比例計給,就是8天,直接乘以4小時,則總時數即為32小時,答案相同,本為數學問題,如此較為簡便。

       承上,而其他如生理假、產假、安胎假、育嬰留停及哺集乳時間,基於母性之保護不能按比例,均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與完整的時間。

       需按比例者,如如企業為因應營業需求所安排的班別,工作時段不固定,工作時數可能固定或不固定者。請假規則中除公傷病假及公假不能按比例外,其餘皆應按比例計給。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除產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需按比例外,其他均不能按比例計給。

        部分工時勞工其勞動條件,在勞基法上與全時制理論上並未區分,然在適用上往往造成許多格格不入的扞格!德、日均有制定專法,但我國欠缺合法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究竟要如何適用才能受相同保障且避免勞資爭議。在法律欠周延之今日,必也以公平原則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雙方合意方能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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