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無薪休假期間,也就是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期間,原來勞工同意後來又反悔不同意想離職,勞工是否可依法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回復:依中央勞動部所提供的減少工時協商契約範本「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以觀,雇主給的根本不是資遣費,而是依契約給的,雖名為資遣費,其實根本不是資遣費,性質上是屬於離職金。原本金額無法律規定,但既然此金額已協議比照勞基法或勞退條例計算,雇主也只能依照此約定給付了。
此種情況是起初勞資雙方均同意減少工時,後來勞方反悔欲離職,故雇主未符合「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亦不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勞工無法行使<勞基法>第14條,雇主也沒有依同法第11條資遣勞工,所以雇主不需給資遣費,也不需給預告工資,更不是就業保險法當中正面列舉非自願性離職的事由。倘若雇主不諳法律為勞工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必定會導致違反就業服務法33條未在勞工離職的10天以前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而被罰3萬,雇主不可不慎!
在此提出幾個問題來供各位參考,
1.目前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無薪休假一定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2.企業減少工時需要經過勞工同意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依照行政機關所提供的契約? 故未通報或未依勞動部契約內容簽約,均無違法。
3.此案例勞工於無薪休假實施前同意後又反悔欲離職,或即使未反悔只要是欲離職,依現行法律雇主未通報或未依勞動部版本簽約,勞工離職是否還可以請求資遣費 ?
4.現行勞動法裡對於無薪休假的規定付之闕如,亟待立法者於相關法律當中增訂!未來應該在就業服務法增訂無薪休假強制通報及協議書內容應記載事項,才足以保障勞工權益!
周建序 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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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個人認為您說的大有問題:
1.目前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無薪休假一定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A:那試問申請補助時政府怎麼判定你從何時開始減班減薪?而且地方自治條例也可以自行安排通報流程吧?
2.企業減少工時需要經過勞工同意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依照行政機關所提供的契約? 故未通報或未依勞動部契約內容簽約,均無違法。
A:未依照勞動不提供之契約有違反勞基法的可能,還是得看實際簽署之條例而定。未通報跟未依照可能無違法,但也可能被抓出違法。
3.此案例勞工於無薪休假實施前同意後又反悔欲離職,或即使未反悔只要是欲離職,依現行法律雇主未通報或未依勞動部版本簽約,勞工離職是否還可以請求資遣費 ?
A:因為協議書視同合約,雙方皆有履行之義務,試問反悔等於不同意減班減薪勞動契約,那豈不是等同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情事,員工均得不經預告終止與企業間之勞動契約,且員工可請求企業給付資遺費?
以上條例個人持相反立場意見,不知您是否同意?
1.依所述「地方自治條例也可以自行安排」,就是現在沒規定啊!
2.依所述「實際簽署之條例」是契約不是條例,現行法並未強制規定依勞動部公布的範本啦!
2.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