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
被告經檢察官傳喚到案後,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後,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按理被告應收到起訴書或不起訴書,然而,有些被告(或告訴人)卻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般人對此多不甚清楚,究竟這是什麼?
心中可能浮現出以下疑問
- 法官已經判決了嗎?(地檢署署名)
- 判多久?(沒寫)
- 能否易科罰金?(沒寫)
- 判決已經確定了嗎?(沒寫)
- 能否提起上訴?(沒寫)
- 能否請法官開庭?(沒寫)
- 救濟管道呢(沒寫)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究竟是什麼?
一、認識簡易判決處刑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什麼種類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以所科之刑為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三、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
(一)、減少繁雜冗長之出庭應訊審理過程。
(二)、迅速終結刑事案件,得到判決結果。
四、簡易判決處刑怎麼進行?
(一)、由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264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1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二)、由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
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否可以求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一)、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二)、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1.向被害人道歉。
2.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3.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六、簡易程序案件提出後,法院會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刑事訴訟法第453條)
法院審理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會立即處分。
第1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2.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3.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4.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七、當事人不服簡易判決時,可以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
第1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2項:依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3項: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
第4項: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5項: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有時法院效率很高,被告(或告訴人)本來想要聲請開庭,卻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的情形。
所以務必於收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立即向地方法院(非檢察署)查詢案件是否已經分案,掌握案件的進度,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利。若
已判決或判決書已寄出,此時只能在收受到判決書十日內,提請上訴。
文/周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