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所謂相當因果關係難判斷,目前依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認定,被保險人仍需負較高的舉證責任,對於被保險人仍有不公之處! 舉例言,若被保險人本身患有三高,又無加班超時符合本指引,則單依本指引判斷,顯難認定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了!
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否一定可以申請勞保職業失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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