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產檢假 明天起就能請了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昨天經總統公布,有薪產檢假五天、有薪陪產假五天同步上路;其中,陪產假由三天增為五天,若是剛生產完還在期限內,丈夫有機會再多放兩天假。
新修訂的性平法還包括女性勞工懷孕可享有薪產檢假五天,若每次產檢花半天,足夠應付十次產檢需求,估計每年有十四.一萬人受惠。
陪產假由三天增為五天
而女性在卅天半薪病假外,也再增加三天半薪生理假。收養未滿三歲兒童,法院要求試養的「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也準用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包括可領取育嬰津貼。
此外,僱用兩百五十人以上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就業歧視罰則也由現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提高到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勞動部表示,這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十一月廿一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昨天由總統公布,十三日(公布第三天)實施。其中,陪產假今年九月底已改為可在分娩及前後共十五天內請假,若到實施日還在十五天期限內,就算已請完現行規定三天陪產假,說不定還有機會再請兩天假。
勞動部推算,陪產假增至五天,有十七.四萬人受惠,再加上未來全面週休二日,連同前後週休可連休九天。
週休二日拚最快2016年實施
另一方面,估計還有三百四十萬勞工尚未「週休二日」,勞動部近期持續邀集勞、資、政、學各界會商,預計最快年底前可將法案送交行政院,希望明年上半年完成修法,二○一六年實施。
現行正常工時「兩週」八十四小時,可望修改為「每週」四十小時,由於勞基法另有兩週彈性工時規定,勞資雙方可以產業需求自行彈性調整;國定假日除勞動節,會調整到與軍公教一致。
另外,加班時數也會配合調整,現行每月最高四十六小時可能最多增至六十小時,不至於觸犯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過勞)參考指引認定的每月加班七十二小時警戒值。
以上轉載自自由時報 2014-12-12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4, 12, 14至16, 23, 38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第十五條 (產假、產檢假、陪產假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四十條 (施行日 )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