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蛋!問題不在一例一休,關鍵在於變形工時排班制度!
一例一休的癥結,其實是《勞基法》(下稱該法)第四章工時制度,工時制度最複雜者為變形工時(因其容許彈性放寬又稱彈性工時),此制度是該法明文授權勞動部得分別指定行業,且程序上有工會需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通過方能在事業單位中施行。有二周、八周及四周種彈性工時,最複雜且寬鬆者,堪稱四周變形工時制度。日前爆出4周變形工時排班,連上24天的排班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仍稱不違法,但屬極端案例,現行法無法制裁,並呼籲勞資雙方能夠共存共榮,相忍為國,勞團回應:「鬧劇」,可證其制度複雜度,連中央執政者都沒搞清楚.本文將介紹變形工時的制度,讓一例一休的問題得以漸漸撥雲見日,逐一釐清。
該法自施行 (73年8月1日) 以來,就有變形工時的制度,一開始是一周變形工時,是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變形工時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以減少出勤次數(出勤日數)讓工作日集中,放假日因此即能集中或連續!
之後於88年施行4周變形,90年2周變形並縮短工時為2周84小時,92年施行8周變形,105年再縮短工時為1周40小時,最後就是106年1例1休.而周休二日早在90年開始,雖然當時正常工時為二周84小時,惟很多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就以2周變形的彈性方式實施了周休二日,距今周休二日在台灣已有17年之久了!由於80%的事業單位對變形工時彈性制度均不甚了解,不會運用此制度放寬排班以致於將所有的限制及不景氣怪罪一例一休,其實問題不是一例一休,以變形工時制度可解決大部分排班問題,以下介紹變形工時排班制度規則:
程序上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制度實體要件有❶將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❷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❸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修法後第36條明定❹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❺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實體要件有5個,應該要牢牢記住,才能夠已不變應萬變。另,尚有一最基本的觀念毋庸法律明文,即變形工時是在正常工時範圍下作彈性調整,故變更後二周內正常工時總數仍維持80小時.
二、八周變形工時:
程序上同上,實體要件❶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❷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❸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修法後第36條明定❹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❺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二周與八周變形工時後,均仍受每七日有1例的限制,故最近勞動部擬將汽車貨運業納入八周變形工時指定行業,然物流業者員工陳抗謂:「物流業勞工工時長每周上班六天太累,適用八周變形不是好事!」殊不知八周變形仍須維持每七日有1例,且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前述因仍須維持每七日有1例,故六日中必有一日為休息日,不論有無變形工時,雇主均須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很清楚此為日後檢查重點。八周變形對工時可彈性安排,在不侵害勞工權益下,一旦於事業單位通過,代表排班制度的放寬,勞資均應遵守,但勞工團體不領情!
三、四周變形工時
此四周變形工時堪稱最難的,排列組合無限多種,其實體要件有❶四週內的正常工時分配配到其他工作日,❷每日工時上限為10小時,❸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且(如下圖1)❹四周內的例假及休息日應至少八天(極端情形可將休息日集中於第四周),❺四周內的正常工時仍維持160小時!據報載勞動部未來將公告,瓦斯行及分裝廠適用四週彈性工時,等於是對上述二種行業工時的鬆綁,勞動部的公告,有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授權,合法值得肯定。
日前爆出4周變形工時排班,連上24天的排班方式,然遺憾者,勞動部居然表示,四週彈性工時連續上24天班(下圖2另再支付4天休息日加班費),是極端案例,接著解釋依據目前法令規範,雇主可要求勞工將兩週四天假排在頭尾,沒有違法,真是大笑話了!殊不知如此安排已造成第2周及第3周無二例假(下圖2),已違反四周變形工時的「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的實體要件,此每二周,是任何二周,解釋上應與該法第36條的每七日作相同解釋!
若將二例假安排在第3周最後二日(如下圖2),仍能符合「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第1周及第2周有二例、第2周及第3周有二例、第3周及第4周均符合每二周有二例),故最多只能連上17天,而不能連上24天!
以上可證一例一休的難,在於變形工時的複雜度,而不是一例一休!
我們呼籲勞動部予以更正已正視聽!目前一例一休制度在未施行變形工時下,四周內均可於每一休息日加班,四周共加4天班,每個休息日加8小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完全合法!但須注意是上24天絕對不是連續上,經四周變形工時後仍然是上24天班,最多是連上17天班!勞動部為保障勞工的權益,若欲最多只能連上12天,日後應修改母法第36條,將每二周應有二例假,改為每14天有二例假就對了!
另外,我們更呼籲勞動部應予以更正,若欲落實執行一例一休,部內上下亦應增加一例一休勞基法第四章工時的專業職能,始能推廣、輔導至事業業單位,否則確實也辜負了立法者的美意!對於連續上班24天的事業單位,可依該法第79條開罰2萬到100萬,更可依事業單位、違反人數及情節輕重罰到150萬,以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更應重視以上四周變形工時排班問題,一例一休又是何其無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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