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重之工作,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

勞動部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4、25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公告文號:勞動條 2  字第 1040131502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61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八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為宣誓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

決心,並提昇童工之勞動條件,爰擬具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僅以年齡為得減給工資之依據,未考量童工亦有與十六歲以上之勞工提

    供相同效率、相同價值勞務之可能,恐有與同工同酬原則相違之虞,為提昇童工

    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文

    字酌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第 14 條   (刪除)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

           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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