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為符合陪伴照顧而給予陪產假的立法目的,研擬修正陪產假的相關規定,受僱者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請陪產假時,從原本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前後二日到五日期間內,選擇其中的三日請假,放寬成受僱者可以依照其配偶的生產狀況,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都可以選擇三天陪產假彈性運用。
勞動部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但實際上常因為遇到例假日或連續假期,導致受僱者沒有請假的實益,或產生須更改假別的疑義。例如因配偶在預產期前後多有前陣痛或預期即將分娩,而有請假陪同的需求,但事後經診斷僅是假性陣痛而暫時無分娩事實。並且參照婦產科醫學會的專業意見,婦女分娩前後身心極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而修改關於陪產假的相關規定,放寬受僱者請陪產假的期間。
勞動部最後強調,受僱者如果想請陪產假,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否則依同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了可以對雇主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最高三十萬元罰鍰外,還會公布違法雇主姓名,並且如果命雇主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將按次處罰,以維護受僱者的請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