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序專欄>長榮航空反制罷工的行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

罷工投票業已展開,相信一定會通過,究竟長榮航空的反制罷工是否合法?  

「今天公告,若罷工導致公司獲利大幅下滑、甚至虧損,將暫停年終獎金與年度調薪,直至恢復獲利為止;且於罷工首日起3年,暫停所有員工與眷屬優惠機票;但長榮有但書,若空、地勤員工於罷工期間支援出勤,不受此限。」

首先要講的是,罷工期間勞資關係還是繼續存在,並非如資方講的暫時停止.

是主給付義務停止,勞方是合法的停止給付勞務,而資方則停止的是工資! 其他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原則上繼續.

再來,這個罷工發動時,勞工爭議權的具體落實,工會本得盡力宣揚、爭取員工與社會的認同,而雇主當然也不會坐以待斃,當然亦可爭取員工認同,爭取員工不參與罷工,此係雇主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此有決華航罷工案例殷鑑不遠(107年判270號最高行判)!

更何況取消福利是針對對全體員工,而非只針對參與罷工的員工,此勞基法第29條亦有明文需要以有盈餘為解除條件,應不致於涉及工會法第35條的問題!

另德國法亦有為鼓勵員工照常出勤,對不參與罷工的員工,發放『破壞罷工津貼』,都是可接受的! 勞動法的老師們是採寬鬆見解者,認為其與『鎖場』的手段來避免罷工,本於比例原則,此算是法次序應該如容忍的範圍了!

文/周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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