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法律,生活法律 遇家庭暴力時,可向法院遞交民事保護令聲請狀

遇家庭暴力時,可向法院遞交民事保護令聲請狀

遇到家庭暴力時,當事人可向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家庭暴力發生地之管轄法院遞交民事保護令聲請狀,例外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於民事保護令聲請狀上,可就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事項為聲請: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  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  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4、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6、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1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Leave a Reply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Related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