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4370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每年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休假
全文內容: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發給勞工工資。如勞工已休畢假
期,因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之畸零月數,得不另給特別
休假。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47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要 旨:
勞工並未排定特別休假日數時,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未休日數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究有多少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主 旨:重申有關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
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特
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
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 4 項規定:「勞工
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二、本法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
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
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
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
。
三、「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
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第 38 條第 2 項但書
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徵得勞
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
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
四、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
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
,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
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
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
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