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休假彈性調整勞動檢查重點與流程解析
壹.實體規定
勞基法第30條、30-1、32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6 條第 4項、第 5 項新修正規定內容。
貳.總則規定
一.勞資會議代表是否已備查?工會同意? 勞資會議成立?經勞資會議同意?同意是否有併附期限?
二.實施彈性調整措施,若涉及個別勞工勞動契約之變更,仍應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勞工逾30人以上事業單位,備查?
四.倘未備查即屬程序違法。有無備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之效力?
五.實施前是否已公告周知?
六.第34條針係對「工作者」,第36條係針對之「行業」公告適用,勞動檢查時應注意公告期間?是否符合適用情形?
七.勞檢抽訪原則?隔離訪問並保密?抽訪人數?去識別化?…
八.有製造兼具銷售,行業如何判斷?與經濟部工商登記項目判斷方式一樣嗎?
參.個別規定
一.第32條第2項、第3項:
1.出勤紀錄單日紀載時間是否超過正常工時?
2.延長工作時間單月逾 46 小時以上、54 小時以下
3..彈性調整程序?約定內容合法性?
4.單日工作時間逾12小時,或單月時間逾54 小時,直接認列違反本法第 32條第2項.
5.檢查流程?
二.第32條之1規定與第38條第4項:
1.同意的方式及過程
2.相關申請及使用紀錄
3.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勞資會議
4.抽訪人員回答內容?陪檢人員(工會)確實瞭解?
5.說明屆期結清加班費與特別休假工資之計算方式?書面依據?對於違法事實之論列,勞動檢查員仍皆會詳盡計算差額並予以舉證?
6.檢查流程?
三.第34條第2項、第3項:
1.有輪班制勞工且輪班間隔少於 11 小時以下且逾8小時
2.始需調查是否適用彈性調整措施?
3.間隔少於 8小時,或非指定事業單位之工作者,輪班間隔少於 11 小時之情形,均可直接認列違反本法
4.檢查流程?
四.第 36 條第 4 項、第 5 項:
1.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以上、12 日以下,且未採用四週彈性工時?
2.需進一步確認是否適用彈性調整措施?
3.連續出勤逾12天,或非指定行業與特殊情形,使勞工連續出勤逾 6 日以上?
4.檢查流程?
肆.問題交流
學員提問&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