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檢後你會寫訴願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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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獲許多客戶求助電話,因勞檢後接到罰鍰處分書不服的狀況,違規內容什麼都有,連我擔任20多年的勞動法顧問都覺得不勝枚舉,不可思議,多到快爆了。其中不少是因員工離職後的檢舉件,最多的就是未給加班費或未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給加班費。因員工下班後仍滯留公司致完打下班卡,而被離職員工檢舉主張一次追補在職期間之加班費!行證機關多認為出勤紀錄既為法律上要求雇主負保管之責,故雇主需負擔舉證員工下班後滯留公司是否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等到勞檢時始稱:「本公司有加班管理辦法明文規定加班要事前申請經核准,且有加班之事實方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未經申請之加班本公司拒絕受領勞務……云云。」

勞檢員還是開罰單,訴願委員會稱此種情形為事後辯稱或強詞奪理! 

本文欲提醒各位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開罰單屬於行政行為之一種,罰鍰處分書屬於行政處分,這些都必需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故必須注意下列情形:

1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是否真實?是否有難言之隱?

2違規事實理由是否充足?是否另有隱情?

3是否有被誘導若承認違規經改善即不開罰然仍被開罰之情形?

4罰鍰處分書所敘述違法之情事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尚欠明確?

5記載之內容,無法達確定之程度或根本就未達到勞基法的構成要件?

6只顧及受檢事業單位不利之狀況,未注意到對受檢事業單位有利的證據?

7未記載救濟期間、救濟方法及受理機關?

以上希望能夠對受檢事業單位有所幫助,倘事證明確且具體已達確定,且有記載教示義務,就是這些救濟期間等,亦不要浪費時間,還是盡早改善免得再度受罰時一定提高不少才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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