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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訴願法第一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舉例來講人民收到了行政機關的罰鍰處分書,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即可依法提起訴願。此罰鍰處分書並不限於勞檢後的罰單,依行政罰法第一條的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法第二條更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可知訴願程序乃是一個合法的救濟程序,廣泛運用於各種情況,他不是興風作浪的法律。講的具體一點,單純在勞工本身在勞動法關權益的救濟就有以下1勞保局的各項保險爭議2職災勞工保護法的各項津貼3就業保險法的各項保險給付4申請積欠工資墊償5勞工申請法律救助未通過6身心障礙保障法權益….可以訴願救濟自己的權利。 勞檢後訴願相關法律規定及基本撰擬技巧 請按 http://www.twlabor.net/?p=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