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序專欄>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奴工條款/血汗條款

<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奴工條款/血汗條款>
為了顧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此抽象的標準),當然也無法依文義解釋完全排除第30/32/36/37/49條五個條文的限制規定!勞資雙方所簽訂的約定書,亦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通過,方屬有效,有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可參。
 
樂見中央勞動部公告新一批工作者適用本條,算是進步的/彈性的工時制度。
 
勞資雙方均需依照本條的規定完成書面契約且經核備,而勞工的權利則有賴地方主管機關嚴格把關。

Leave a Reply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Related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