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序專欄>勞工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勝訴後,未服勞務期間是否仍有特別休假日數工資請求權?>

<勞工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勝訴後>

Q:勞工在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勝訴後,回復原職務後,這段未服勞務時間是否仍有 #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 #請求權?
勞動部率爾回答肯定說,我問依據為何? ……..

A:特別休假制度係以讓勞工休假藉以調劑身心,回復勞工身心疲勞為目的,而非使勞工藉此增加工資。故倘非雇主因有工作需要且經徵得勞工同意者外,自應以休假為原則。勞工在訴訟期間事實上是處於未提共勞務休假的狀態,雇主已因敗訴而給付勞工薪資,勞工顯無可能再申請特別休假,其特別休假權利既無受損害之可能,自難認有 #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之請求權! 相同見解,請參酌最高法院 101台上1651決/臺北地方106勞訴400決/台北地院 106勞訴311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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