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下班後兼職,於趕往另一份工作途中,發生意外事故,算不算職業災害?(兼回應勞動部解釋函)
據20171013報載標題下班兼差出意外算職災?可用勞保職災 但雇主無須補償。
『前有勞工行文至勞動部詢問,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途中若發生車禍意外,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對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今(13)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5)台內勞字第 4103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天指出只要勞工有加勞保即可申請勞保的職災給付,而勞動部則回應表示,該情境不適用於職災補償,不應向雇主要求補償。』
看到以上標題與內容,非常欣慰,勞動部已區分勞基職災與勞保職災的分別,不再混淆擴大解釋了。因為過去一向是將勞保職災視為勞基職災,也就是依照勞保審查準則判斷,若被保險人符合審查準則第4條且無第18條的排除事由算勞保職災,則雇主即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對受災勞工負補償任!多數實務狀況是將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若符合勞保職災,雇主即需依原領工資數額付工資補償責任。
現在若已區分勞保職災與勞基職災是不同的制度,當然值得讚嘆!勞動部昨非今是,過去為了保障勞權益擴大解釋,將勞報職災直接視為勞基職災,但使用的場合特定在勞工兼職之情形,其理由實令人不解!而勞工未兼職專職在一家公司時,則勞保職災與勞基職災就不區分,意即上下班途中的意外事故,雇主就須負補償責任。難道是對兼職勞工的懲罰?
茲臚列過去勞保職災即為勞基職災不區分的解釋函(令)如下供各位參考: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全文內容: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括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意外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 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7)臺勞安字第 03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9 日
要 旨:
有關職業災害之釋疑
全文內容:一、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 應屬職業災害。
二、勞工下班後返回原戶籍地,翌日趕返上班必經途中發生車禍;如該戶
籍地為日常居住之處所,且無違反法令情事者,亦屬職業災害。
三、勞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勞保指定醫院門診:如係罹患職業傷病所必要
之續診,於返家必經途中發生之車禍,屬職業災害,如係普通傷病之
一般門診,難謂職業災害。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安三字第 24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勞工居住公司宿舍,外出至另一勞工住宅處,在上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
屬職業災害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者,應屬職業災害。本案君於上班途中,因交通擁 塞致繞道行駛發生事故,是否屬職業傷害,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
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
,作正確合理的認定。另原住公司宿舍,其上下班必經途中,應指宿舍至
公司間之途中,其外出至另一勞工住宅處接送其上班,除受雇主之命接送
外,屬私人行為,應不屬職業傷害。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0)台勞安三字第 119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釋復關於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是否屬職業災害「職業災害」一詞,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災害,並非一概認定為職業災害,必需
具備「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有
「相當因果關係」始視為「職業上原因」,而認定為職業災害,此已
有屢次之行政解釋,嚴格排除私行為。勞工上下班之作為確基因於就
業,故將前開解釋視為職業災害,自不違背責任歸屬原則。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09800193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
用之
全文內容:係指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
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係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
。另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於假日臨時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
工作,於往返日常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應經途中之事故,非屬前開得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相關案件應依上開規定視個案事實認定。
過去勞動部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擴大解釋,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若符合勞保審查準則,視為勞基職災。隨後即有法院採勞動部看法一直到現在法院判決仍不乏有許多判決均採此同一見解,將勞保職災直接比照為勞基職災!以下判決請參考:
81年台上字第2985號最高法院判決:
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是故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而傷亡,應可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即明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上訴人抗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非職業災害云云,無足採取。
根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函理由是,《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認定,一般與工作場所發生直接關係,但通勤這塊解釋僅限於「從工作場所到日常住所的往返」,因此如果勞工多繞路去做其他事情再返家,若發生意外可由勞保來負擔,但不應再擴充要求雇主負責。因此,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相關規定。兼兩份工作的A勞工若在甲公司下班、直接前往乙公司的路上出車禍,在工資補償部分僅能依照傷病給付的規定,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向勞保局申請7成的工資補償,但不能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支付剩下3成的工資。
最高法院過去許多判決認為,『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勞動部卻解釋勞工於下班後兼職,於趕往另一份工作途中發生意外事故,不應再擴大要求雇主負責。我們持保留態度,若依上述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勞工於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遭受的災害,亦應屬於職災,並無限縮勞工是服務幾家公司!以故,相同保護的法理,針對第二家公司勞工不也算是上班途中或準備提出勞務之際嗎?而針對第一家公司則屬下班途中,若符合審查準則第4條且無第18條的排除事由,當然還是職業災害才對!
結論,於低薪時代勞工若為了提高收入,兼第二份工作,於前往第二份工作途中,或第三份(或以上)工作完畢,於返家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如符合審查準則,均應比照辦理屬勞基職災才對!認定職災不應該因為所從事工作的家數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勞動部昨是今非,理由前後矛盾互相抵觸,且違背了勞基法的立法目的、一般人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難道勞動部是因為不知應由何雇主負補償責任才作如此解釋嗎!最後我們呼籲,並非鼓勵訴訟,勞動部函示中的個案當事人,應另循司法途徑爭取自身權益才是!
參考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014000090-260205
周建序
和諧國際法律網
1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