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1、過失傷害罪
若駕駛人過失撞傷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此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被撞傷之人應於發生車禍當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務必注意6個月的告訴期間不得逾越,否則縱使未來提告,檢察官會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
如果車禍沒有人傷,只有財損,由於刑法毀損罪不罰過失犯,因此駕駛人只能尋求民事求償。
2、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服用酒精毒品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
車禍還可能涉及以上三條罪名,這些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媒體常說的「公訴罪」,無論有無提出告訴,檢察官均可依法起訴偵辦。
提起訴訟可選擇刑事訴訟與民事求償同時進行,或先提起刑事訴訟,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優點是免繳裁判費。若選擇先提刑事,再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遵守6個月的告訴期間,否則無法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又如果不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而是刑事、民事同時進行,務必注意民事求償部分不得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