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車輛普及的情況下,不論在新聞、網路影片、街道上,不時可見車輛擦撞或是驚悚的車禍發生瞬間,當車禍發生時我們該如何應對,應有基礎的認識。
1、報警及當下現場處理
首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是否能移置車輛,應視「有無人受傷或死亡」而定,若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但是,若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但不論有無人傷亡,建議均報警處理,由於將來的保險申請或訴訟進行將以警方記載為重要參考,因此遇車禍糾紛最好通報警察到現場處理,且記下處理員警之姓名及所屬單位為宜。
在事故車輛未移置前,應打開車輛警示燈,並且在事故地點前後適當距離擺放三角標誌,以防止第二次撞擊。在警察到達車禍現場前,若應移置車輛,應以粉筆、噴漆標繪車輛四個邊角或車輪位置,機車須標繪龍頭是左倒還是右倒,且拍照或錄影存證。
2、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的處置,製作筆錄時建議有律師陪同
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會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製作完成後會請現場人員簽名,由於此是作為事後責任釐清與求償之重要證據,記載內容錯誤或疏漏亦為常見,請務必審慎核對,確認無誤後始得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參考:https://ir.nctu.edu.tw/bitstream/11536/59224/6/652806.pdf
警察亦會在現場對交通事故之當事人製作筆錄,由於此對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鑑定及未來可能產生的官司進行均有直接的影響,建議尋求律師到場陪同接受警察詢問,以維護權益。
再者,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事故現場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並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並得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目的在於釐清責任歸屬,若對此不服,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為將來的保險理賠或訴訟進行之重要參考依據。
3、自行蒐證
尋求現場目擊證人,協助員警立刻就目擊證人製作筆錄,並留下目擊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若雙方、後方或鄰車有行車紀錄器或附近有監視器,也應請員警協助調閱及保存影像。
4、避免當場和解,日後雙方若欲和解建議有律師陪同
由於肇事責任的釐清有時當下並不明朗,為避免當場發生爭執,或即使當場談定後翻臉不認帳,建議避免當場和解。
日後和解時宜在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且建議尋求律師陪同,律師可適時的維護自身權益,亦能提高對方信賴,促成和解之達成。再者,和解書之撰擬從肇事原因事實、和解條件到拋棄權利條款之擬定均有其專業,亦建議找律師協助。將來若他方未依照和解書之內容履行,可依和解書起訴請求對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