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二十二)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明確規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及工資安全。
勞動部說明,派遣勞工從事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14日勞資二字第0980125424號函規定派遣業者不得因為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修法將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明確規範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派遣公司如違反該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將有助於強化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
勞動部指出,過去派遣業者如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本次修法將增訂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除透過向政府申訴,政府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外,還可以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派遣勞工工資,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由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