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
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
得不給付薪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
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無薪生理假
Categories:
Related Post
<周建序專欄>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奴工條款/血汗條款<周建序專欄>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奴工條款/血汗條款
<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奴工條款/血汗條款> 為了顧及勞工的健康及福祉(此抽象的標準),當然也無法依文義解釋 […]
肇事逃逸罪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肇事逃逸罪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肇事逃逸罪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 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