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雖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但並非毫無節制,在刑法中就規範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名。這些刑事罪名於網路世界的言論亦有適用,即使使用的是帳號、暱稱,而非本人姓名,仍然屬於行為人本身的言論。
依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看的人都知道是在指某人),於網路上以文字抽象的謾罵,例如「爛貨」、「不要臉」、「什麼東西」,已經造成對該人的名譽權減損,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10條之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於網路上的言論、轉發分享都屬於「意圖散佈於眾」,此時若編造不實的具體事件指摘或傳述,例如於網路四處宣稱甲女與乙男有一腿,但事實上並無此事,而且此言論內容非涉及公共事務範疇,就構成誹謗罪。
且在網路上傳佈者,不論是在網路上的留言,還是轉發分享,都是以文字、圖畫、影音的方式傳遞,一旦內容有涉及毀損他人名譽的情形,均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上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故對網路上的言論、回應、轉寄、轉發分享的行為均應審慎小心,以免觸法。
再者,除刑事告訴外,被公然侮辱或誹謗之人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亦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請求在網路上公開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