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9(六)勞資爭議調解、民訴法訴訟基本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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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增加了調解制度期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有何差別?過去對於雇主違法解僱勞工的案件中,勞工大多因為裁判費的關係未主張確認之訴反而主張勞基法第14條因雇主違法而行使終止契約,也只能請求資遣費,剛好順了雇主的意思,將雙方勞動契約終止掉。本法施行後大幅降低了勞工應先預納之裁判費,此類爭議勞工的訴訟類型勢必將大幅度轉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再者,於訴訟期間法院可依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並給付工資。

       訴訟期間有關證據的部分,很多應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雖然現行法院實務操作既已對雇主不利,將來更不須多爭執。本法已明文規定,如雇主有提出義務(第35條)、違反證物提出命令之效果(第36條)、勞工工資之推定(第37條)、勞工工時之推定(第38條)等,訴訟中雇主若欲主張某項支給不屬於工資,企業即應盡快訂定明確的支付辦法及計算方式,憑之辦理,且可考慮不同性質之款項分別發放之,將來才較有利能證明此發放金額並不具備<經常性>或<對價性>,而非屬工資。顯示情形,企業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及其單項管理規章的重要性,實不可等閒視之!本課程一併介紹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據認定、自認及不爭執及辯論主義中法院判決的依據、調查及不調查的證據,足以讓人資能夠面對未來的訴訟有基本的認識與準備。

壹、行政調解
一、勞動事件法施行(109年)勞資爭議總案件量及類型變化
二、勞資爭議的權利事項?調整事項?                         
四、勞資爭議管轄機關     
六、行政調解的二個制度,調解委員與調解人       
八、勞資爭議的救濟途徑優缺點分析
九、調解成立與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十、調解期間禁止及限制的行為
 
貳、司法調解
司法調解之進行程序
勞動調解程序原則
勞動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
調解條款之酌定
適當方案之提出及異議
程序中之陳述或讓步是否成為日後判決之基礎?如何避免?
 
參、訴訟技巧
一、訴訟種類           
二、訴之三要素、裁判費、法院管轄
三、勞工訴訟裁判費暫減之特別規定
四、辯論主義的三個原則
五、訴訟證據的蒐集及準備 
六、當事人提出義務及違反效果   
七、自認及不爭執的定義及法律效果
八、主觀舉證責任及客觀舉證責任
九、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及例外
十、事實(工資、工時)推定與法律推定
十一、假處分的種類及要件
 
 

 

描述

  • 研討期日:20220219(六)
  • 研討時間:13:00~17:30
  • 研討地點: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景平路366號2樓  交通資訊請按
  • 遠距視訊:以ZOOM 遠距直播同步教學,可提問!可互動!請先下載程式。
  • 講師:周建序老師簡介
  • 適合對象:負責人、人資、法務、管理人員、律師及對本課程有興趣者
  • 研討費用:含講義資料、營業稅及午餐
  • 以ZOOM 遠距直播同步教學,學員可與講師互動。
  • 本課程遠距教室採用ZOOM軟體上課,敬請配合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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