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得否就受僱者於服務年度內提供勞務之部分進行考核,若當年度未出勤雇主是否得以不給予當年度的考績? 依此情形是否算是不利之處分?

以下投影片有解答:

性平法第21條_頁面_1

性平法第21條_頁面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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