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舊制退休金制度,勞工得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途,然勞退新制及勞保老年給付卻僅限領月退休金及領年金的勞工,才可以檢具勞保局證明文件在銀行開戶, 專供存入勞退新制的月退休金及勞保老勞年之用途!各位千萬要注意了,也就是說,若勞工為債務人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際,對於適用勞退新制而選一次領的及勞保領老年給付或老年一次金者,立法者並未設計前述禁止扣押的保護規定!
本周日(台北)及下周日(台中)我們對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新制退休金)舉辦研討會,時間地點請參考,歡迎報名參加
1108(日)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舊制爭議案例、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與修法分析
1115(日)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舊制爭議案例、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與修法分析
勞保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
勞退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基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