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腦溢血死亡如何爭取傷害險理賠成功案例分享(三) 文 / 周建序

【商業保險】腦溢血死亡如何爭取傷害險理賠成功案例分享(三) 文 / 周建序

0一號案卷查明無誤。上述資料互相矛盾,是以,周君死亡原因即應進一步訊問檢驗員蔡xx,並參酌相驗卷宗與病歷等資料再做進一步判斷。」,得知法院也持相同看法。

三、鑑定人憑什麼會認定死亡方式是「病死或自然死」,鑑定人鑑定的程序是否有一定的標準作業程式,能夠經得起公開的再檢驗嗎?

本件被保險人是否為意外死亡,應不可單憑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勾選「病死或自然死」,而為原告不利之認定,另外尚有以下事實並未釐清,又如何可以涉用法律。
1.從被保險人之病歷記錄可知並無任何心臟血管之相關病史。被保險人在無相關病史之情形下,自無可能突然中風。
2.相驗證明書上載明本件死亡之先行原因是「更衣中跌倒」,當屬意外死亡,鑑定人勾選「病死或自然死」,顯然互相矛盾;再者,被保險人從無腦溢血相關之病史,且腦溢血亦非外觀所可判定,鑑定人並未進行解剖,即率認被保險人為病死,足見該相驗證明書上勾選「病死或自然死」與事實不符。
3.鑑定證人當時僅係憑片面之推測,而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勾選為「病死或自然死」,被保險人確實之死亡原因須經解剖始可得知;且鑑定證人亦不排除被保險人是跌倒、頭部撞到地板後,才引發腦溢血之可能。
4.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死前曾經跌倒之事實亦不否認,依當初之相驗步驟,在屍體未經解剖之情況下,相驗人員並無足夠之資料判定被保險人係因「疾病」引起「跌倒」,抑或「跌倒」引起「疾病」,其亦承認當初勾選「病死或自然死」僅係推測,而其所根據之資料並非真實。

四、究竟是哪一方負事實的舉證責任:

被保險人向來無心臟血管等病史,依據近兩年看診之病歷記錄暨費用明細表,均無任何心臟血管之相關病史;於本次意外事故被發現時早已氣絕,致無任何就醫資料,亦無法提供任何進一步之佐證死亡原因資料,而保險公司卻一再要求家屬必須提供更多的證明,往者已火化,實為強人所難。且家屬並非毫無意願去查調被保險人之病歷資料,實因醫院拒絕提供患者之任何病歷資料。但保險公司本得自行調閱上述資料,以證明被保險人「腦溢血」的原因是因疾病產生,或證明被保險人之死與「更衣中跌倒」無關,而無需理賠。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有能力舉證但卻又不

Leave a Reply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Related 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