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給付/職災補償/民法賠償,公司無需打此訴

職災大綱_頁面_3

2015.6.23. <有趣的案子,勞保給付/職災補償/民法賠償,公司無需打此訴>
今日下午開會的案子,這是一個公車司機在休息站因接電觸電死亡事件,勞保局最初是認定普通死亡,嗣後改認定為職災保險事故,但地檢署法醫認為疾病是主因,遂在相驗屍證明文件第8款勾選病死或自然死!問公司是否可以違反受災家家屬的意願獨立提起審議,訴願及行政訴訟?某大客運集團法務及委任律師至本所就教於我,希望聽取我團隊的意見!
本案依勞保審查準則認定勞保職災事故,我認為推翻成功機率很低,不建議,但據稱公司董事擔心因此也被認定為勞基職災,進而負擔勞基補償責任,故訴訟之決心蠻大!
但當律師又拿出地檢署傳票,被告為公司某站站長主任等,表示公司有過失,接電電線絕緣體不足,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公司要負擔賠償責任,家屬接著一定會提附帶民事賠償,而勞基無過失責任無需再討論了!
基於補償抵賠償,勞保職災給付抵充勞基補償金,本行政訴訟將來會發生非常有趣的現象,打輸了仍是職災事故給付,可以抵充賠償金;若打贏了,勞保變成普通事故給付,反而不能抵充賠償金! 哪何必花錢提起本訴,是損人不利己,勞命傷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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