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非今是,80年及89年的解釋函,原本就違反勞基法第13條,91年4月28日的職保法第23條既明文雇主終止的法定事由(參見周建序老師上課講義),經過了23年才提出說明,是否緩不濟急,有多少職災勞工都尚在醫療期間即被雇主殘忍的終止契約!!!!!!!!!!
關於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事業單位能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將其強制退休的問題,勞動部日前提出說明。該條項規定,勞工如果沒有年滿六十五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等情形,雇主是不能將其強制退休的。
依據勞動部104年1月13日勞動福3字第1030136648號函的說明,有關雇主強制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的勞工退休疑義,勞工因執行職務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工作,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不能逕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此外,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經表示過有關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內,雇主可以強制退休的意見也應該要停止適用。所以停止適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12日台80勞動3字第14427號函以及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25日台89勞動3字第0015888號函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