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權益保障,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

為加強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權益保障,行政院已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升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之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清償。

二、 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納入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法定提繳費率由現行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三、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不足未來一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四、 建立金融機構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

五、 加重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處罰,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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