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與勞工退休金

        報載『勞退舊制105億等人領! 錯過5年期限全泡湯』,標題所指105億指的是勞工退休準備金,前段與後段敘述跟本明顯錯誤,嚴重誤解。

        標題前段指的是雇主依舊制勞基法規定提撥在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後段則為勞工個人符合舊制退休資格時向雇主領取的退休金。兩者不可混為一談,前者是用雇主的錢提撥到一個專戶,準備用來做為日後支付給勞工退休金的用途,未支付前所有權仍屬企業所有,法律根本未設有時效的限制。後者則為勞工個人退休金,領取時效則為5年。https://ctee.com.tw/news/policy/429283.html?fbclid=IwAR0xdRvcsJyhWHNHwvvccL25N1PqIHAmQGajBjO2Exh6XK1uJ3HflkphDhY

       企業的退休準備金,是責任準備制性質,是在全體勞工皆無舊制年資或企業歇業後,有可能皆已離職,退休、結清後,這筆錢確實已完成了階段性的任務,應由企業領回物歸原主才對,這也是法定領回事由之一,報載重點勞動部統計目前全台目前共有13萬個舊制帳戶,其中有3.2萬家事業單位已無僱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專戶內累積金額高達105億元,這筆錢是所有權仍屬雇主,而很多雇主當年為了節稅現在大都已遺忘,雇主要領回沒有時效限制也不應有限制,平常都作為護盤基金為勞動基金的一部,在股海載浮載沉,至於個人領去的舊制退休金,則是權利的行使時效規定則是必然的。

       綜上,標題所指105億指的是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取人應為雇主而非勞工,且領回無時效限制。報載之標題跟本明顯錯誤,嚴重誤解。

雇主若有需要請參考

雇主如何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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