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
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
得不給付薪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
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無薪生理假
Categories:
Related Post
老人法律問題系列:聲請監護宣告處分不動產以解決銀行拒貸問題老人法律問題系列:聲請監護宣告處分不動產以解決銀行拒貸問題
105.4.8. <老人法律問題系列:監護宣告處分不動產以解決銀行拒貸問題 > 台灣高齡社會的來 […]
[人資]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明定廠場定義的具體規定[人資]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明定廠場定義的具體規定
勞動部於六日修正「工會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此次修正增訂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廠場定義的具體規定,及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