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要 旨: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
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
得不給付薪資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
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
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無薪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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