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業為使其營業秘密不致外洩,或維持其他營業利益,並防止競爭對手之挖角,多與其員工約定於離職後,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競爭性之同類或相類似之工作,此即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對於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之員工,通常課予巨額之違約金,使勞工憚於終止契約。可確定的是,上開約定,限制了員工之工作選擇自由,侵害了憲法對於其工作權之保障,惟相對的,雇主亦有其財產權之保障,兩者皆揭櫫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目前新修正勞基法已明文表態贊成勞資雙方簽訂此種約款,惟須通過四個要件的審查。本課程擬就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相關法律問題之學說見解及實務判決加以分析,使學員對此問題,能有廣泛的了解,運用於實務有實際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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