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善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何須走上街頭!!

善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何須走上街頭!!

善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何須走上街頭!!  文 / 周建序   

經查截至104年6月基金累計餘額有  10,795,765千元(107億), 足見不是勞保局審查過嚴就是推廣不利,

勞工多半不知此制度! 

最近報章媒體一再披露,台灣歹年冬,勞資爭議案件大幅攀升,尤其是因雇主惡意積欠勞工工資而關廠歇業,卻將資金、原物料轉往大陸另起爐灶的案例越來越多,留下的是高齡失業且頓失依靠的勞工,在求訴無門的窘境下,走上街頭或求助勞工局或民意代表,殊不知勞委會有一險少為人所知的良善制度—-積欠工資墊償的制度.

當企業致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勞工之工資受到保障且具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利,如果雇主有積欠勞工工資的事實,勞工是可以從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制度領到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未滿六個月的工資的權益;雇主平日就替勞工繳交類似工資保險的保費,當企業經營發生困難,雇主如何善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讓勞工仍能安心工作從事生產,協助雇主渡過難關。這是本文今天所討論的主題,相信這是對勞資雙方都應該了解的大權益。

制度簡介:

政府為了保障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被積欠的工資,特別在勞動基準法中訂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藉著發揮勞資互助精神,規定雇主應按公司當月僱用符合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勞工(不含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或與事業單位具委任關係的人員,及承攬契約與訓練契約人員)之勞工投保薪資總額之萬分之二.五,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後,而仍不能獲得清償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積欠工資,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代墊給勞工,勞保局於規定期限內再向公司請求將墊款歸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資雙方應注意事項:

勞工應確實督促雇主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繳納,應督促雇主儘速繳納。事實上,假設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為100人,平均投保薪資為3萬,而投保薪資總額之萬分之2.5,計算起來也只不過是750元,對雇主來講也是多了一成保障。一方面這是強制性的規定,沒繳不僅觸法而且勞基法第79條亦定有罰則。二方面企業歇業前如果經營困難發不出薪資,這時候發揮穩定軍心讓勞工能夠無後顧之憂安心的從事所負責的業務。勞資本為一體,共存共生,經過勞資雙方共體時艱,企業因而能夠起死回生化危機為轉機,這都是拜勞委會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的立法宗旨了。

從而,為了保障勞工法令規定,當雇主開始積欠工資,勞工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報備,並請雇主蓋章證明積欠工資之事實,雇主不得拒絕。聰明的雇主是不需要拒絕的,從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雇主證明有積欠員工工資的事實時,是幫助勞工將來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如此可讓企業6個月以內不受影響正常營運。6個月後企業果真付不薪資可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發,因為雇主平日繳交了萬分之2.5的保費,這樣的制度是不是與保險的制度極為類似。

所以,勞工朋友平日也應將工資給付的證明資料,如:出勤卡、薪資明細表、薪資扣繳憑單等妥善保存,以供勞工主管機關及勞工保險局作為墊償積欠工資金額的參考。

結論:

由於申請手續過於繁瑣與宣導不週,造成目前基金累積已經有數十億而鮮少知道可以申請。去年基金管理委員會曾經自誇績效不錯,因為每年墊償金額很低而且花費才一,二億元。墊償金額很低,行政費卻要花掉二億,立委於立院會議解讀為「績效太差,辜負了制度的美意」。

85年7月

中華工商研究院 副教授
東海大學、文化大學講師
和諧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長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師資
雙北市勞動事務學院講師
雙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網站:http://www.twlabor.net
電話:02-2949-5910 傳真:02-2949-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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