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即面臨財產關係之處理,關於夫妻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然而,大多數的人都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就必須依民法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
1、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而共同財產制關係 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2、分別財產制:這制度因為夫妻本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故離婚時無互相請求的問題。
3、法定財產制:離婚後,夫妻之一方可能依法得對他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而在分配上,需先計算「現存之婚後財產」,此須扣除婚姻關係存續間所負之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如有剩餘,則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須注意,依法律規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人,必須在知悉有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向對方請求,此外,也必須自離婚後五年內行使,否則對方可以拒絕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