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公告文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173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61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八次修正。茲因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經總統公布,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為配合本次修正並解決常見實務問題,爰擬具「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調整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定
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出勤紀錄規定之修正,明定出勤紀錄記載方式
及要求。(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為解決突發事件之認定爭議,增訂突發事件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四、為使全國國定假日齊一及考量勞動節之特殊意義,修正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
假日,並增訂補假原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為釐清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於休假日工作之疑義,增訂休假日定義。(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六、配合本法部分條文修正之施行日,明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第 20-1 條 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
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
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並得以書面為之。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 21-1 條 本法所定突發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對勞工或雇主之利益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控制及預見,需立即處理之非
循環性事故。
二、對人民生命、身體或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控制及預見,需立即
處理之事故。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
二、因下列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生之休息時間: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前,因法定工時自每週四十八小時縮
減為每二週八十四小時之時間。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因法定工時自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縮減為每週四十小時之時間。
第 24-1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休假日,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或第三十八條
所定之特別休假。
第 5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